原告邵某
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邵某人民币3460元;
二、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邵某补缴2010年4月份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1027.2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235.4元);
三、原告邵某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235.4元交给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