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斯宸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荣,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斯宸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宸特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四川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上诉人斯宸特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判,或改判驳回平安四川分公司原审之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斯宸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和解补偿款3,000美元;
二、上诉人上海斯宸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3,000美元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汇入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银行账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6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37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88.69元,由上诉人上海斯宸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