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51岁。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36岁。
上诉人孟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在一审中提供有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证明其找被上诉人的哥哥询问被上诉人的下落并找被上诉人主张过债权,二审中上诉人又提供一份长途清单查询结果,证明其在2010年8月21日与被上诉人通话主张债权,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尤薇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