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吴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的(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某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为其儿子支付3000元抚养费。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港执字第59-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收入400元给吴某用于其儿子李某睿的扶养费。后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生活,本院作出(2010)港执字第59-X号民事裁定书,将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收入的数额调整为350元。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防城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已于2010年6月29日协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