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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董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丽敏、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被告懒惰,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博,为此我们经常争吵打架。2011年2月20日我们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离婚,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被告赵某辩称:我只是打小麻将不算赌博;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我确实生活不检点,但后来我积极改过了,原告却不给我机会,反而与他人关系暧昧,为此我才打了她。我同意离婚,但要求由我抚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12月2日领证结某,X年X月X日生子赵X。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被告曾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2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康佳”牌彩色电视机1台、皮箱1个、茶几1个、被子3床、毛毯1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压面机1台。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某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亦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由于孩子年幼,且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加之被告赵某在家庭生活中对待婚姻不负责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赵某辩称原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因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赵X由原告董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婚前财产:“康佳”牌彩色电视机1台、皮箱1个、茶几1个、被子3床、毛毯1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压面机1台,均归被告赵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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