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8日1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车行至长葛市X街与107国道交叉口处,对正在此处勘验现场的许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郑X进行辱骂、殴打,阻碍了民警执行公务。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害人郑X的陈述,证人陈XX、刘XX、贾XX、马XX、岳XX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书证均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