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宝贵,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发酵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陶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朱某、新乡市红旗发酵助剂厂与被上诉人翟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新乡市红旗发酵助剂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