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楚恒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宜老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宜老线白杨镇X路时,因超车与同向孙XX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乘坐人侯XX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孙XX、邢XX、刘XX、李X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指控。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且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宜老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宜老线白杨镇X路时,因超越同向一辆货车,与同向超车的孙XX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辆摩托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侯XX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5月1日17时许,该无证驾驶自家无号牌力阳牌三轮摩托车,带着自己的孩子由家往伊川魏庄村送货,当行至白杨镇X路时,该因超车向左打了个方向,后听见车后有撞击声,见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后面行驶过去,倒在道路左侧,骑车老头从地上站了起来,后面带的老婆倒在地上不会动了,该赶紧抱住老婆,让邢XX骑车去他舅舅家,并让路边的人打了120,该怕挨打就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该丈夫将自己接到东村李XX家,后交警就把其带走的事实。
2、被害人孙XX陈述,证实2010年5月1日17时许,该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侯XX去马村,当行至西马村村口时该见前方一辆大货车正在缓慢爬坡,该从西侧车道超车时,车头与也准备超车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左侧前轮发生相撞摔倒在地的事实。
3、证人邢XX证言,证实2010年5月1日17时许,该乘坐李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背对着车头坐在车尾,当行至白杨西马村X路时,该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旁边超过,后听见有车倒地的声音,李某某将车停下,该看见自己乘坐的车左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地上,路上躺了两个人。
4、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10年5月1日17时许,该沿本村X路由北向南走,当走到一下坡处,看见前方200多米处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事实。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0年5月1日17时许,该在家听见外面一声“哎呀”后,出来看见马路边停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地上倒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路上还躺着两个人,该就让李某朴打电话报警,该骑摩托车去村里叫医生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状况及肇事车辆状况。
7、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新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8、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1日19时19分,有群众向处理事故的民警反映,被告人害怕被打,现躲在路边一商户家里。后宜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该商户家里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警车内。
9、尸检报告证实陈XX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10、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11、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x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汉宗
代审判员董兵
人民陪审员李某静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