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丙,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郭某丙之父亲。
指定辩护人李楠,临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犯绑架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广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郭某丙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方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的法定代理人李嗣松,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郭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某丁、指定辩护人李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与“老一”、“老五”(身份均待核实,在逃)等人在临武县X镇X路轮滑中心溜冰时与被害人李广(X年X月X日出生)相撞后双方发生口角。黄某乙、“老一”、“老五”将李广拖出溜冰场并押上一台男式摩托车,带至临武二中后山对李广进行拳打脚踢。随后,“老一”提出要李广请客喝酒来表示赔礼道歉,于是四人来到了临武县X路耳朵饭店吃宵夜。期间,黄某乙打电话叫来了郭某丙一起喝酒。结账时,李广称没钱,但又被黄某乙、“老一”、“老五”等人从身上搜出了钱来,黄某乙觉得李广戏弄了他,于是拿起夜宵店的水壶打在李广的头上,并和“老一”、“老五”、郭某丙等人将李广又挟至临武二中后面的环城路上,再次对李广拳打脚踢。之后黄某乙等人将李广挟至临武县X街河边逼李广跳河,李广被迫提出叫其父送点钱来处理此事。黄某乙与“老一”、“老五”等人经商量,同意由李广父亲拿1700元钱来赎人。黄某乙通过电话对李广父亲李嗣松说“拿1700元钱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不好做人”。“老一”也对李嗣松说“不拿钱来,活埋你儿子或者要你儿子跳桥”。李嗣松提出拿700元了事,黄某乙等人表示同意。随后,黄某乙、郭某丙等人将李广强行拖到西街小学旁的一间屋子里并看守着他。2月20日凌晨2时许,黄某乙与郭某丙骑摩托车带着李广去县城588超市前拿赎金时,看到附近有警车,于是又将交易地点改至县城掌上明珠家具店附近。当被告人黄某乙到掌上明珠家具店附近拿赎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钱未被被告人黄某乙拿走,随即被告人郭某丙也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李广之伤属轻微伤。
2010年8月4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的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的法定代理人李嗣松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时被害人书面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被告人郭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本院(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丙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黄某乙、郭某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郭某丙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丰峰
人民陪审员卢小平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