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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胜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徐某某因为李某某担保向徐某田借款而被卫辉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5日作出的(199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1540元的同时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书的过程中,徐某某先后代李某某向徐某田偿还借款7500元。分别由卫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具相关执行收条,因本案徐某某拒不履行(199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12月22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对徐某某罚款300元,2006年6月13日徐某某代李某某向徐某田偿还借款2900元后与徐某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李某某以物抵债已向徐某某偿还350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支付徐某某代为其履行(199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6900元,经双方协商李某某当庭支付给徐某某现金x元整,从此双方两清,别无纠葛。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黄耀强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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