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又名牛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在林州市X镇X村,因房基地纠纷与被害人牛某X及牛某X(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牛某某将被害人牛某X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证人李XX、牛某X、牛某X、郭XX证言、被害人牛某X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