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X-X号。
被告鞍山市环保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鞍山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
审判长杜咏霞
助理审判员智旭升
人民陪审员韩军
二O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