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8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0年4月13日被郑州市X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抓获,次日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0年4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的诉讼代理人李玉新,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父亲刘某乙、母亲刘某梅、弟弟刘某旭、奶奶刘某丙到其伯父刘××家为其奶奶要赡养费,刘某甲与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造成被害人刘××受伤。经鉴定,刘××的伤情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系被害人刘××胞弟。2010年2月19日14时许,刘某乙听说其母亲刘某丙在向其哥哥刘××要赡养费过程中遭到其嫂徐某某辱骂,十分生气,就同其母亲刘某丙、其妻刘某梅及儿子刘某甲、刘某旭一块到其兄刘××家追要其父母的赡养费。因赡养费问题刘某乙、刘××兄弟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其伯父刘××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其伯父刘××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第2、3、4腰椎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父亲刘某乙与被害人刘××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刘××的谅解,被害人刘××要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公历2月19日)吃了中午饭,他奶奶刘某丙从其大伯刘××家要赡养费回来,说其大伯刘××及其伯母骂他奶了,其父亲刘某乙一听很生气,就喊着他和他奶刘某丙、他母亲刘某梅、他弟弟刘某旭一块到其伯父刘××家里。因赡养问题,其父刘某乙与其伯父刘××争吵起来,后其伯父刘××抓住他的衣服不松手,把他的衣服撕烂了,他就和刘××厮打起来。刘××抓破了他的脸,他把刘××摔倒在地,并用拳头朝刘××的胸部打了几拳。后刘××抓住他的裆部,他朝刘××脸部踢了一脚。
2、被害人刘××陈述,2010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他弟刘某乙领着其妻刘某梅、儿子刘某甲、刘某旭及他母亲刘某丙一块到他家。因其父母亲的赡养费问题,他与刘某乙争吵几句。刘某乙就抓住他的衣服领子,照他的左胸部打两下。后刘某甲用拳头往他腰部左侧打,把他打迷了,在院子里乱跑。后刘某乙和刘某甲把他按倒在地上,刘某甲骑在他身上用拳头打他的左胸部,打了很多拳,后他就昏迷了。同时陈述,刘某甲打了他的腰部左侧后,他感觉他的腰十分酸疼。
3、证人刘某乙证实,他与被害人刘××系亲兄弟。2010年2月19日中午,他母亲刘某丙从他哥刘××家回来,说他哥刘××和他嫂子徐某骂她母亲了,他听后很生气。他喊着他妻子刘某梅、儿子刘某甲、刘某旭一块到刘××家问情况。在刘××家里,因赡养费问题他与刘××发生争吵,后他抓住刘××的衣服领子把刘××甩倒在地并按住刘××,刘××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棍夯他,他就松手不打了。后刘某甲与刘××争吵几句,刘××抓住刘某甲的衣服,刘某甲用手一挡,刘××把刘某甲的脸抓破了。刘某甲就用拳头打刘××的脸和刘××的胸部,把刘××的脸打肿了,往胸部打了几拳没看清。后刘××就报警了。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刘某乙的母亲。2010年2月19日中午,她去其长子刘××家要每月200元的赡养费,刘××不但不给,她媳妇徐某还骂她。她把徐某骂她的事回去后对其二儿子刘某乙说了,刘某乙一听就去找刘××。她和刘某乙的妻子刘某梅、儿子刘某甲、刘某旭一块跟着去了。刘某乙问为啥骂他母亲,刘××说她一碗水端不平。后刘某乙和刘××争吵起来,他俩吵着吵着就在院里厮打起来,两人倒地后站起来就不打了。其媳妇徐某站在堂屋里继续骂她,刘某甲问为啥骂,后刘××和刘某甲争吵起来。刘××上前抓住刘某甲的衣服,把刘某甲甩倒在地上,刘某甲站起来后和刘××厮打起来。刘某甲把刘××甩倒在地上,用拳头打了刘××的胸部。
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刘××的妻子。2010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她和丈夫刘××正在院子里说话,刘某乙和他的两个儿子刘某甲、刘某旭,妻子刘某梅、母亲刘某丙一块到她家。因其公婆的赡养费问题,刘某乙和刘××发生争执,刘某乙及其儿子想要打刘××,她上去劝架,刘××怕打住她,就把她锁在屋里了。她通过窗户玻璃往外看到刘某乙抓住刘××的衣服领子,刘某甲从刘××的后面用膝盖顶刘××的后背,刘某乙和刘某甲把刘××打倒在地,并看到刘某甲骑在刘某乙身上用拳头打刘××的胸部,一直把刘××打昏在地。等她出来后,刘某甲就跑了。
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他见刘××门口站了很多人,到刘××院子里,见刘××在院子里躺着,刘某乙和其母亲刘某丙、还有两个小孩在旁边站着。他们在那对骂。
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2点多,他听说刘××家里在打架,他过去见刘××在地上躺着,脸上有血,眼也肿了。刘××的妻子在屋里,刘××的母亲及刘××的弟弟刘某乙也在院子里。另外有几个小孩,叫什么他不知道。
8、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2点多,她听到外面有吵闹声音,她出去后见对门邻居刘××家院子里站着刘××的弟弟刘某乙及其妻子刘某梅、母亲刘某丙。她往刘××家院子里进,刘某乙不让进,见刘××在院子里躺着。她过去后把刘××家堂屋门开开,刘××的妻子从屋里出来。刘某中开着车把刘××送医院去了。同时见刘××头上有血,脸和眼都肿了。
9、证人刘×、陈××的证言、证明材料、协议书,证明事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父亲刘某乙与被害人刘××关于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甲及其父亲刘某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刘××的谅解,被害人刘××要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
10、侦查实验笔录及侦查实验报告,证实徐某站在西屋玻璃窗前能够看到院内东西及南边的打架情况。
11、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数字摄影检查报告单、上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证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刘××受伤后在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刘××L2、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12、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刘××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第2、3、4腰椎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13、登封市嵩山少林寺塔沟武术学校职业高中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该校学生。
14、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0年4月13日被郑州市X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抓获,次日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15、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