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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合同号为x的分包合同项下在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处剩余的x板归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7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支付原告;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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