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自动化(厦门)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合同号为x的分包合同项下在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处剩余的x板归原告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7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支付原告;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