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吴XX。
王某与吴XX故意伤害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的(1997)资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的(1997)资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