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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吴X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吴XX。

王某与吴XX故意伤害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的(1997)资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的(1997)资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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