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4月24日在宜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湖南省宜章县X组的一层砖瓦结构房子及家庭家具、生活用品。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黄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辉随原告黄某生活,并由原告黄某承担李某辉成年前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宜章县X组的一层砖瓦结构房子及家庭家具、生活用品归被告李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