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洛阳海虹轮胎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洛阳海虹轮胎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初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某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未以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杨某某无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因房屋装修引发的侵权纠纷。该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西工区,故原裁定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驳回上诉人初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合法有据。上诉人初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