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1日8时许,在武陟县X乡X村王XX家东边丁字路口,王XX、贺XX、王XX、王XX等人同刘XX、王XX、王XX因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人王某某闻讯赶到后,用拳头击打王XX右眼部,致王XX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贺XX、王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