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43岁。
被告梁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43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许清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之前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