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童某某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邓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建国;乔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童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文晓;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审预交诉讼费3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