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谋:
你与罗山县X乡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09年1月5日作出的(2008)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罗山县X乡人民政府违法颁证导致第三人陈家权建房挡住了我的出路,侵害了申诉人的出行权,造成申诉人妻子悲愤而死,儿子也气成精神病,为抢救妻子的生命和治疗儿子的病,申诉人先后花费x余元。妻子生前做生意,每天可挣150元。被申诉人朱堂乡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申诉人经济损失88万元,被申诉人应予赔偿。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罗山县X乡人民政府违法颁证并自行撤销的事实存在。法律规定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仁谋妻子病亡,以及其儿子精神失常与朱堂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申诉人李仁谋也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到了经济损失。因此,申诉人不服判决,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