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永城市X乡X村侯XX杨树19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5棵,折合活立木蓄积23.97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王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林木蓄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