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6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商丘市公安局劳动教养2年。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6月22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到商丘市梁园区X乡X村民李××家中,因故对被叫去的村民刘××及刘一×进行殴打,将刘××打伤。经鉴定刘××右耳鼓膜外伤性(气压伤)穿孔属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刘一×、李××、李一×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及其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