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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娄某军诉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苗绍宇,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所主任。

上诉人娄某军因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耀河、苗绍宇,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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