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公园路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宾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少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法律顾问。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公园路支行因不服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复议过程中,2010年6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公园路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