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系原告李某之父、被告李某弟弟。被继承人李某于2004年2月7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李某。原告于2010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房屋产权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万元(该款于2010年10月18日给付10万元、2011年10月18日给付10万元、2012年10月18日给付余款);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丧葬、墓穴等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