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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X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单X,因本案于201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X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雪岩、代理检察员孙昱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单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队上钦路附近,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某胁迫至上游村X队黄某家宅X号门口,采用刀砍、语言威胁等方法,劫得杨某某的价值人民币668元的诺基亚N7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锆石戒指1枚后逃逸。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现戒指1枚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单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上钦路X号商店房角处,趁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轿车倒车时,即戴好随身携带的口罩,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劫得张某某的人民币300元后逃逸。

2010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单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体育公园大荧屏的东侧,趁被害人黄某乙打电话时,持刀架在黄某乙的颈部,采用持刀威胁、搜身的方法,劫得黄某乙的人民币730元后逃逸。

以上事实,被告人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的陈述、证人单某某的证言、有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损伤鉴定书、辨认照片、工作情况记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并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泰忠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杨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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