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燕某某,又名燕X,男,汉族,成某。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某诉称:2009年9月9日,被告向其借款x元,当时口头约定用款一个月,并出具有借条一张。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燕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9月9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被告燕某某向原告成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该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成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晶晶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