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许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