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05年10月5日2时许,在本市X村康城建筑集团员工宿舍内,窃取该集团的x牌压刨床(AP-10N)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06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郭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一百元,发还康城建筑集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