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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求实高级中学与被告驻马店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求实高级中学。

负责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告驻马店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求实高级中学与被告驻马店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故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求实高级中学对被告驻马店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丽莉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洪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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