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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1998年2月25日原、被告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1998年12月20日婚生女张亚婷出生,2001年7月8日婚生子张世龙出生。原、被告自始感情不好,原告曾于1997年起诉于贵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亚婷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世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让原告按收入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25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亚婷,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世龙。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原告于1997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查证,原告婚前财产有:双人床一张;被告的婚前财产有:被子十一条(新的),低组合柜一套,25寸彩电一台,新天洋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三星牌挂机空调一台,21寸彩电一台,电脑一台,铃木牌女式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宜。婚生女张亚婷自愿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婚生子张世龙由被告蒋某某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婚前财产应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应合理分割。庭审中被告陈述的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亚婷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子张世龙由被告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待子女长至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子女自愿选择。

三、原告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婚前财产被子十一条(新的),低组合柜一套,25寸彩电一台,新天洋牌双缸洗衣机一个归被告蒋某某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三星牌挂机空调一台归原告张某某所有;21寸彩电一台,电脑一台,铃木牌女式摩托车一辆归被告蒋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芝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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