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卢某某。
申请复议人卢某某不服本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7日作出的(2009)吉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以吉利区人民法院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执行案件当事人白某某、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0年8月25日履行完毕,案件终结。卢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卢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某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