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李永泽、秦某、马恩典、李慧娜(均己判刑),以李慧娜被人殴打为名,到荥阳市X路甜蜜网吧门前,对上前劝架的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慧娜、秦某、李永泽、马恩典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