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X号华玉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虎成,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太平洋国际大厦西十六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X号。
被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神州泰岳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8。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克立,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于某、被告王某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于某、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于某、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元,由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黄惠兴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