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师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师某申请再审称,案件审理中采用虚假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漏诉当事人,调解不是自愿的。
被申请人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对其申诉的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调解不是自愿的,送达回证有上其签名,且调解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再审人称调解不是自愿的,亦非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师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李景源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