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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56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5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乔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5月23日,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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