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
被告陈某
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如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交往不久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彼此个性差异很大。婚后前三个月关某尚可,之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还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春节之前,被告离家,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联系,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陈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年初被告离家,双方至今未取得联系。2010年4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居住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某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双方缺乏沟通,致使双方关某失和。被告负气离家后,双方至今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关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