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镇X村粉房庄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丁在公路上行走相撞,致刘某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甲肇事后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8月11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没有逃逸,只是抢救伤者才离开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镇X村粉房庄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丁在公路上行走相撞,致刘某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8月11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申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李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丁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辆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肇事后没有逃逸是抢救伤员才离开现场。经查,被告人李某甲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紧急抢救伤员,随伤员一起到镇卫生院又到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李某甲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就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且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甲的悔罪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审判员李某阳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