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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年朝民初字第253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5325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勇,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慧燕,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张咸锋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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