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宾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职业系泥工。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宾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职业系泥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宾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宾某甲于2010年10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双方关于本案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了结完毕。
二、如上诉人宾某甲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确认的x.26元向被上诉人杨某某支付履行。
三、原审被告宾某乙不承担本案责任。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上诉人宾某甲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