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山林纠纷一案中,因刘某甲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且上诉人刘某甲要求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旷学瑛
审判员王发强
代理审判员游浩然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