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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6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7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滑县X乡路口时,与郑闯驾驶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武某与郑闯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武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x/x。案发后,郑闯赔偿被告人武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武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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