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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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贪污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4月29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贪污罪,2009年6月12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9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周某,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在任淅川县X乡X村支书期间,于2006年-2008年,利用其经办五保户五保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中x元(其中龚××1930元,龚××、叶××夫妇3860元,张××、魏××夫妇3860元,龚××、徐××夫妇2660元,张××1920元,龚××1230元,龚××870元)据为已有,贪污自肥。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龚某某供述;证人龚××、龚××等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龚某某辩解,自己父母龚××、叶××的3860元已给其父母,张××的1920元给其弟弟龚××了。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其父母龚××、叶××的3860元及张××的1920元因被告人没有据为已有,应予以扣除。(2)被告人另垫支社会抚养费(计生款)9000元应予以考虑,并向法庭提交了张××弟弟龚××签名的记帐单一张及07、08年社会抚养费票据三张,共计9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某在任淅川县X乡X村支书期间,于2006年-2008年,利用其经办五保户五保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中x元(其中龚××1930元,龚××、叶××夫妇1930元,张××、魏××夫妇3860元,龚××、徐××夫妇2660元,龚××1230元,龚××870元)据为已有,贪污自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证实自2006年至2008年,其冒领有龚某彦两年五保款合计1930元,钱是其领的,领后其花了。领其父母龚××、叶××两年合计3860元,领张××、魏××夫妇俩个2007、2008年两年合计3560元,领龚××870元五保款,他在2007年已经去世了,他们棺材是其花550元买的。2007、2008年领龚××1230元,但他死时,其花了750元。张××脑子有问题,他是龚××的儿子,他是个五保户,每次其领后都交给龚××了。五保款按说由本人去领,但也有个别代领的,需要带着五保证和印章,五保户在民政所民政事业费发放三联单上盖章或签字,民政所经办人在五保证上盖章或签字。前几年办粮食直补,其把他们印章拿来,去领五保款时其就用他们的章,在表上一盖就行了,其就是想使这些钱,才领了不告诉他们,有的人死了,不告诉民政所,也是想着能使点钱,一说他们就不会给了,但后来他们检查知道了。其使这些钱村里没有人知道,也没入村帐,都是其平时花了,其与铁僵沟村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需要村里支出的票据。

2、证人龚××证言,证实村里是19个五保户,除其知道的张××和龚××外,龚××、徐××、龚××、张××、魏××、龚××、叶××、龚××这些是其一直都不知道是五保户,他们也不符合五保户条件,要么有的多数不符,要么有子女,其中龚××、叶××是龚某某的父母,张××、魏××是夫妇,龚××、徐××夫妻已经去世,龚××也去世了。

3、证人龚××、龚××、龚××证言,证实龚某印是其近门,是个五保户,其不知道他的钱是谁领的,他是去年六月死的,后来是其兄弟们操办的,龚某某没有出钱,村里也没有出钱。

6、证人龚××证言,证实自己不知道父亲龚××领有五保款,不知道他是五保户。

7、证人龚××证言,证实其与徐××系夫妻关系,徐××在2006年3月份去世,大儿子张××,自己与三儿子龚××居住。其原来不知道自己是五保户,今年5月份,乡政府来我们村登记,才知道自己和妻子徐××都是五保户,06年以来,其没有领过五保款,也没有村干部给过其五保款,其儿子张××是五保户,跟龚××住,其将章子给龚某某让他代领过800元,他领后给我三儿媳全清华了了。

9、证人全××证言,证实自己不知道公婆徐××、龚××是五保户,后来乡里调查时才知道,没有听说他俩领有五保款,张××是其哥,龚某某07、08年分别给其400元,共计800元。

8、证人全××证言,证实龚××是个五保户,2007年夏天去世,他的五保款是龚某某领的,领多少不知道,06年腊月给其400元说是龚××的五保款,龚××去世后,后事是组里操办的,村里没有管,龚某某本人也没花一分钱。

10、证人全××证言,证龚××是个光身汉,五保户,06年腊月其在他屋里找到400元钱,之前他说别人给他有五保款,这钱其给他买东西了,还剩下140元,他去世的棺材是他年轻时准备的,后事是全××操办的,其没有见到他的五保证,也不知道他的五保款是谁领的。

11、证人侯××证言,系毛堂乡民政所会计。证实近几年铁僵沟村上报23个五保户,这个村一部分是本人领,一部分是龚某某或龚××代领,其也没有逐人落实,以村里上报为准,其不知道有些五保户已经死了。

12、证人姬××证言,证其与龚某某系亲戚,龚某某曾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民政所代领五保款,表上“姬××”是自己写的,领的是龚××、龚××、龚××、龚××、张××五个人的。

13、证人张××证言,证实自己代替龚某某到民政所领过两个人的五保款,我想不起来名字了,共720元。

14、证人张××证言,证实其父母叫张××、魏××,其不知道他俩是五保户,他俩应该不符合五保条件,他们死后,也没有人告诉其他们有五保款的事,其兄弟姐妹也都不知道。

15、证人王××证言,证实五保户的申请程序及领款程序。

16、书证

(1)铁僵沟村证明,证实龚××07年4月死亡,徐××06年3月死亡,龚××07年4月死亡,龚××07年7月死亡,龚××07年11月死亡,叶××07年11月死亡,张××07年8月死亡,魏××08年5月死亡。

张××系智障。

(2)龚某某户籍证明。

(3)毛堂乡政府证明及任职文件,证实龚某某的任职情况。

(4)淅川县民政局证明,证实五保供养金来源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5)五保供养证及领款情况一组:证实龚某某从民政所领走五保款x元。

(6)铁僵沟村五保申请及救济台帐。

上述事实,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告人龚某某在村X组织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父母龚某武、叶秀菊夫妇的五保款3860元已交给本人,应予以核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龚××、叶××已于07年11月死亡,被告人龚某某于08年11月份仍在领取其父母的五保款1930元,故其辩解该款已交给其父母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辩解07年的五保款1930元已交给其父母的意见,因其父母已经去世,无法核实,故对该指控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1920元也应予核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张××的弟媳全××证实龚某某曾给其800元的五保款,结合其辩护人提交的有龚某成签名收到1100元的五保款的记帐单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龚某某没有将该款据为己有,故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垫支社会抚养费9000元,应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社会抚养费确系从其贪污的五保款中支出,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领的五保款自己花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黄某慧

审判员:张玉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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