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洙湖镇X村施庄,翻墙进入被害人赵××院内,用自备的钢锯条将被害人家窗户上的钢筋锯断,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