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上诉人文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文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蒋某医疗费等一切损失共计26,350元(已付的6,000元除外),此款于2011年5月23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文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