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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上诉人文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文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蒋某医疗费等一切损失共计26,350元(已付的6,000元除外),此款于2011年5月23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文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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