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红普,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及原审被告乔某某为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与秦某某就李某某承担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以与秦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充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李某某负担部分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其余部分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某钦
审判员梅安生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