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汝镇长虹煤矿院内,因生活琐事同郑X柱发生矛盾。后吕某某纠集数人(身份不详)到长虹煤矿用钢管、木棍将被害人头面部及肢体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郑X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郑X柱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原谅,并希望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郑X柱的陈述,证人王X庭、吕X杰、吕X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