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讪某与赵某探视权纠纷案
时间:2001-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雁民初字第541号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X-X-X号。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住(略)。

案由:探视权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1993年11月相识恋爱,1996年2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9日婚生一子赵某麟(又名赵某),2000年底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婚生子赵某麟随被告生活,原告在看望孩子时,被告不允,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在不影响赵某麟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随时可以享有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力省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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