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X-X-X号。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住(略)。
案由:探视权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1993年11月相识恋爱,1996年2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9日婚生一子赵某麟(又名赵某),2000年底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婚生子赵某麟随被告生活,原告在看望孩子时,被告不允,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在不影响赵某麟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随时可以享有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力省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