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电修厂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自来水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常青富祥社区绿化委X组解放东路X号-300。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1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李某雯随被告李某生活。现李某雯15岁。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李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李某雯变更为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雯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